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 原告
- 陳怡靜
- 被告
-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麗鈺(原名: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賴麗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另被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有被告賴麗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