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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仁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仁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查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耿修,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江瑞麟,經合法承受訴訟後,再於聲請閱卷時變更為張仁吉(本院卷第511頁),當時並未聲明承受訴訟,嗣於本院宣判後,聲請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621頁),並提起上訴,應視為已聲請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的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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