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登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文衍正

  • 當事人
    葉又銘即佑民地政士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410號原 告 葉又銘即佑民地政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登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