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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59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告
億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洪玲
被告
鄭昶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億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億城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及被告鄭昶林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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