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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誼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香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富誼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香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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