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146號
- 原告
-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仁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然查依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4日提出之追加訴之聲明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156,272元。㈡被告應盡快完成點交。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5頁),其中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完成點交部分,原告另於109年6月18日具狀撤回,亦有原告函文可憑(見本院卷第115頁),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6,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