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 原告
- 太達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宇策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肽研生醫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佰壹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