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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給付委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太達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宇策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肽研生醫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佰壹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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