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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陳貫裕

  • 原告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黃品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 聲 請 人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貫裕 訴訟代理人 謝騏杰 相 對 人 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品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品嬛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給付貨款事件,為相 對人即被告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達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因匯達公司原負責人高慶財已死亡,又無其他董事,而無代表人,聲請人為免延滯訴訟而受損害,為此聲請選任匯達公司股東黃品嬛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匯達公司之股東為高慶財、黃品嬛2人,出資額各1/2,董事高慶財已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死亡,高慶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匯達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台北市政府函等件附卷可考,堪認匯達公司目前已無董事可代為執行職務。 四、呈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爰依法選任黃品嬛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給付貨款事 件,為匯達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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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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