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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貫裕
訴訟代理人
謝騏杰
相對人
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品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品嬛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給付貨款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達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因匯達公司原負責人高慶財已死亡,又無其他董事,而無代表人,聲請人為免延滯訴訟而受損害,為此聲請選任匯達公司股東黃品嬛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匯達公司之股東為高慶財、黃品嬛2人,出資額各1/2,董事高慶財已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死亡,高慶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匯達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台北市政府函等件附卷可考,堪認匯達公司目前已無董事可代為執行職務。

四、呈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爰依法選任黃品嬛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給付貨款事件,為匯達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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