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劉承穎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盈
- 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好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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