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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飛宿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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