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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梁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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