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 原告
-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榮
- 被告
-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雅頌
- 訴訟代理人
- 柯佳吟
梁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梁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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