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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鳳珠

原告
天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峻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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