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42號
- 原告
- 吳欣樺
- 原告
- 王秋雅
- 原告
- 林宜輝
- 原告
- 林彥華
- 原告
- 林亨真
- 原告
- 林美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維廷律師
- 被告
- 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