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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2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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