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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 原告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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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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