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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蜜菈國際有限公司、楊怡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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