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勳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傑
- 被告
- 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財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備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