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 當事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