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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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