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子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磯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竣傑及李致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