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2號原   告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