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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原告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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