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5號原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5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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