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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5號原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5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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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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