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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