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陳震聲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成機電有限公司、陳人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08 元(計算式:租金106,720 元+數位影印機殘值23,588元=130,3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司訴訟金額為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40 元(計算式:1,440 元+1,000 元=2,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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