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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櫃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帟展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47號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郭思嫻 趙容 被   告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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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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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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