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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告
鑫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房
  屋第9號座位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3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 2,500元×12月÷10%
  =3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75,0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
  75,000元=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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