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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2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蔣美雪
原告
張昭賢
原告
張嘉真
原告
張育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告
家鼎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若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聲明可分,原告蔣美雪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500元,原告張昭賢、張嘉真、張育滕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000元,故原告四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各1,0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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