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