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53號

返還旅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林銘宏

劉庭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旅客計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