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霍可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霍可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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