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芳妤、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甲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甲圓 訴訟代理人 饒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