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王承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