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原告王承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王承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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