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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434號

返還寵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聲請人
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法定代理人
李心如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王冠傑間聲請返還寵物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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