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王車訊媒體有限公司、陳證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國王車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證仰 代 理 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間關於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及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 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至今尚未陳報,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得憑,故該部分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