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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 原告
    立陶宛商UAB Biotechnologines farmacijos centras Biotechpharma
  • 被告
    生控基因疫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章學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立陶宛商UAB Biotechnologines farmacijos centras Biotechpharma 住Mokslininku str.4,Vilnius,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法定代理人 Vladas Algirdas Bumelis 代 理 人 游淑君律師 相 對 人 生控基因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代 理 人 章學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生控基因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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