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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國士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訴訟代理人
簡哲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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