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國士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簡哲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