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508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白建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艾菲爾德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