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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6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龎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人文有限公司(原名如家人本有限公司)、許有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許有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致當事人未特定,即裁定駁回本件此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許有朋」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許有朋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許有朋」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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