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1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被告
- 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芮杉
- 被告
- 許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