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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詹慶堂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許永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1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芮杉 被 告 許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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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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