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郭芮杉、許永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1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華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芮杉 被 告 許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