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劉品婕、拓元股份有限公司、Alan Brian Ridgewa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劉品婕 被 告 拓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an Brian Ridgeway(阿蘭‧瑞志維) 訴訟代理人 莊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