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御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卓培煙、田鳳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原 告 御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忠 原 告 卓培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君 被 告 田鳳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有原告提 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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