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訴訟代理人 陳宗易 張清閔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