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
- 原 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佑全
- 黃耀德
- 歐庭瑋
- 高銍汶
- 被 告
-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鐘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並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