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訴訟代理人 張佑全 黃耀德 歐庭瑋 高銍汶 被 告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訴訟代理人 鐘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 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未補 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並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