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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 當事人
    周淑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694號 原 告 周淑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 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條 、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屬於私法上之爭執為斷(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抗字第9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向原告臺灣土地銀行帳戶扣款新臺幣(下同)55,512元,此款項為二度蛋糕有限公司(下稱二度公司)須幫員工支付之健保費,是被告請求扣款之帳戶應為二度公司之公司銀行帳戶,而非該公司負責人周淑玲之私人帳戶,為此請求此筆健保費之誤扣金額退還予原告等語,並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512元,及自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頁、第35頁)。 惟按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係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該公法爭議為行政訴訟範疇,是原告請求返還該筆款項,應屬公法事件,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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