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奇峰、李杰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900元(計算式:2萬4,900元+2萬5,000元=4萬9,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