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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中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於同年9月4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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