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原 告 中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於同年9月4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 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