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吳佳倫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倫 被 告 吳佳倫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 年10月19日中午12時3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329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329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簽有彩色影印機租賃契約,由被告吳佳倫擔任被告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承接原承租人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分公司之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所示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本件契約發票證明聯、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