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逸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欽
- 被告
- 吳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