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欽
被告
吳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