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389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伃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田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田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