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38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孟伃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田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田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