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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38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孟伃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田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田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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