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家琪、周志榮即台灣家具好床大聯盟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4406號原 告 曾家琪 被 告 周志榮即台灣家具好床大聯盟企業社 歐樂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彭成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向被告周志榮即台灣家具好床大聯盟企業社購買老K牌彈簧床金蒂絲系列單人床墊1張(下稱系爭床墊),並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1,800元。因系爭床墊左右邊三分之一較中間為軟,不符合床墊該有的軟硬度一致性標準;且未作側邊強化,睡覺時床墊下陷程度過低無法翻身;又床墊四邊側邊布皆出現突起橫紋,均與老K牌床墊廣告標榜之品質不符。原告於同年月9日以前開原因向周志榮要求退貨,但周志榮推託會與工廠溝通,且說退貨需作床墊檢驗,並由原告負擔檢驗費云云,致原告多次退貨未果。原告遂致電被告歐樂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樂麗公司)客服人員,惟其表示系爭床墊內裡為麵包造型仿獨立筒軟度,因此中間鋪棉較厚,旁邊會有較下陷情形,睡久後情形就會減少等語,但原告購買系爭床墊前未被告知有此狀況,爰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取消交易、請求退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0元。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周志榮則以:被告也有使用此款床墊,並無原告所稱睡覺時會驚醒的問題。且此款床墊已賣20餘年,是大眾化商品,原告也有在店內試躺,系爭床墊有皺褶並不影響床墊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歐樂麗公司則以:系爭床墊是偏軟系列,彈簧都是一樣,都是串連的,因旁邊有框邊結構,旁邊偏軟是床墊特性。系爭床墊有彈性,產生皺褶是正常,並不影響睡眠。被告曾至原告家中欲進行了解,但原告表示只能用手機拍給被告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此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年而消滅。 (二)查本件原告於108年10月7日買受系爭床墊,是其撤銷權算至109年10月7日應已消滅。而原告起訴狀表明依民法第88條主張權利,惟此書狀係於109年10月16日、同年10年14 日始分別送達被告周志榮(寄存送達)、歐樂麗公司,有送達回證在卷足佐,則原告撤銷其意思表示,顯逾上述除斥期間,已有未合。 (三)又縱認原告於108年12月25日經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為協商消費爭議時,已為前揭撤銷意思表示。惟查,原告主張有錯誤之意思表示,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固提出系爭床墊照片、廣告、Line對話記錄及其他床墊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1、35、37頁),惟此並不足認定系爭床墊有何異常。又被告歐樂麗公司主張系爭床墊為偏軟系列,而原告亦自承其曾在被告周志榮店裡試躺床墊,衡情應於試躺床墊過程中,試驗不同位置之感受,以確認是否符合個人購買需求,是原告稱其不知系爭床墊軟硬不一云云,尚難採信。縱認有錯誤,原告亦難卸過失之責,依上述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不得主 張撤銷。綜上,本件原告就其購買系爭床墊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一節,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購買系爭床墊之意思表示。原告據此主張取消交易請求退費,不符不當得利之規定,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11,800元,要屬無據,不能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8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