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哲
被告
張傳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