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 原告
-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光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哲
- 被告
- 張傳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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