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品光數位有限公司、陳俊光、張傳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原 告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哲 被 告 張傳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易融